生產安全
security
新頒布的《安全生產法》在我國安全生產史具有里程碑的意義。本文重點談新版《安全生產法》的2個最突出的特點,便于大家深刻理解新形勢下企業(yè)安全生產的“底線”,尤其是企業(yè)的CEO,要用一雙慧眼,把這紛擾看得清清楚楚、明明白白、真真切切。
特點一:2014版《安全生產法》(以下稱老法)第六章 法律責任部分,處罰部分,一般是“責令(限期)改正,”,“預期未改正的,……并處……”,這是老法的一個程式。(見圖一)
不管是老法還是2021版新法,都是問題導向型,只是老法多強調問題的改正,最多“可以處”罰金。如果“逾期未改正”,就會“并”處罰金。
這次修訂,變化最大的是老法里面 “可以處”三個字,在2021版新法里面變成了一個字——“處”,就是直接處罰金,沒商量。(圖二為2021版新法同樣內容修訂后條款)。
同時,2021版新法罰金數(shù)額是2014版老法的2倍以上(讀者可自行對照以上兩圖)。最高罰金達到1億元(見圖三)。
另外增加了“動態(tài)處罰”內容,對企業(yè)處罰后,如果企業(yè)拒不整改,可以按照原數(shù)額按日處罰。其處罰公式:
實際處罰金額=原處罰金額 ? n
(n=出具責令整改書后至完成整改前的天數(shù))
只要沒有整改,每天都可以罰你這個數(shù)。詳見具體法條 :
特點二:人民檢察院可以對重大隱患提起公訴。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僅規(guī)定上報事故情況“通知公安機關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、工會和人民檢察院”。事故調查組“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”(事故調查)。這次修改意味著人民檢察院介入安全生產不僅限于事故調查。請看詳細條文: